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导读:
问题内容:
增值税转型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如汽车等,如何纳税?比如分别2009年以前购置的以及2009年后购置的?由于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否仍按以前的未超过原值的不征,超过原值的减半征收;或者统一减半征收?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废止,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中有“(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贵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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