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营业税 >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不缴营业税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不缴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09:51:55 人浏览

导读:

问: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问: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