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门向客户收取的开通电源费该交增值税还是该交营业税?
导读: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电力用户逾期缴纳电费,被供电部门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属于用电过程中向用电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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