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转让营业税:1月28日前交易按原政策执行
导读: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该局于日前发出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规定:今年1月28日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其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仍可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指出,对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如未按期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将一律不予办理。而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具体认定标准为: 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记者阳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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