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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如何计算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22:55:21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税收政管,堵塞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对个人赠与房屋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笔者就个人赠与房产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分税种进行整理解读。营业税(一)征收营业税情形。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税收政管,堵塞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对个人赠与房屋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笔者就个人赠与房产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分税种进行整理解读。

  营业税

  (一)征收营业税情形。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可见个人发生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如果是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前,那么不征营业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要按照新规定缴纳营业税,即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营业税。

  1、税目及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2、营业额。由于无偿赠与没有营业额,那么如何确定营业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

  1、政策规定。2009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了:从2009年1 月1 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此前已征收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列举的情形共有四种: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上四种特殊情形下的无偿赠与房产是暂免征收营业税。

  2、程序性规定。根据财税〔2009〕111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暂免征收营业税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原件)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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