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国外技术使用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导读:
【问题】
我公司支付国外技术使用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要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因此,如果你单位使用的技术使用费符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则享受免征营业税规定,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局办理备案手续;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境外单位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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