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营业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9 11:37:47 人浏览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法只针对农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法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通过所属商业单位销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其他企业零售,或者到外县(市)零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在内。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