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的涉税规定
导读:
问题:1,我是建筑公司(甲公司),我自己建筑一个具有能开大型酒店用途的房屋,通过在建工程中归集,最后转入固定资产,这时缴纳什么税? 2,转入固定资产后,我以帐面价值和另外一家公司(乙公司)投资成立丙公司,我们甲公司做为股东,分配利润,共担风险,这时要交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甲公司以帐面价值投资可以吗? 3,接受投资时新设立的丙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规定1.施工单位自建自用建筑物,自建环节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对纳税人以自建建筑物投资入股的,对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丙公司接受建筑物投资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1、对于自建房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后,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房屋投资入股,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由被投资方按照投入房屋的入账价值扣除30%后的余值乘以1.2%计算缴纳房产税;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使用权拥有方按照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丙公司需要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土地或房屋作价投资入股的价值(或评估价格),税率为4%.
4、以房屋投资入股,如果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接受投资时新设立的丙公司应按入账的“实收资本”科目交纳“营业帐簿”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依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不动产进行投资涉及企业所得税。但你公司仅以帐面价值进行投资,暂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丙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法定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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