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服务单位是否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
导读:
问题:您好!我是一个外事服务单位,主要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函[2002]1095号文件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提示:上述规定说明,您单位可以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来缴纳营业税,但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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