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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2 10:14:0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发布日期】1990-05-03【生效日期】1990-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
【发布日期】1990-05-03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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