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增加的资本公积是否缴印花税
问:S公司是某上市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2001年子公司上市时,由于上市子公司净资产增加,按照发行股票后的持股比例,S公司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7000万元。2004年上市公司实施配股,S公司参与配股,由于配股价高于净资产价格,S公司调减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0万元。上市公司在上市及配股时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当地地税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S公司就子公司上市时增加的7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缴纳印花税。S公司认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及配股时已经缴纳了印花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属于准备类科目,如果今后上市再发生高于净资产价格的配股,S公司还将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冲减的资本公积却不能减少印花税缴纳数。同时,S公司资本公积科目增加是因为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导致的,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则不会产生资本公积的增减调整。是否应该按照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缴纳印花税呢?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可见,当地地税局要求S公司就子公司上市时增加的7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缴纳印花税是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S公司与上市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实体,上市公司缴纳印花税不能代表S公司已经缴纳。至于S公司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则不会产生资本公积的增减调整问题,是属于S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既然S公司选择了权益法,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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