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原合同重签新合同还交印花税吗?
导读:
问:我司与一家商场签订一份合同,后来由于这家大商场成立一家子公司,就另签订了一份合同,并注明原合同作废(后签合同与前合同金额不同)。后来由于会计换过,等税务检查时把最早签订的合同给检查人员看,虽然后来将情况给予说明,但其认定有签订合同就应该缴纳印花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依据?
答: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明确:“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税务人员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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