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导读:
某新办玉米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玉米淀粉和玉米油,同时生产副产品玉米粕。近日,该企业向税务部门咨询,公司购进玉米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规定,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如该公司玉米深加工只生产玉米淀粉和玉米油,那么购进玉米时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由于同时生产用作饲料的玉米粕,该公司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玉米时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可见,该公司生产的玉米粕属于免税饲料。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指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该公司加工生产应税产品与免税饲料均不得抵扣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的进项税额。
国税部门还提醒该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该公司应尽快办理饲料免税备案手续,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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