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将延续执行
导读: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
通知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2009年,我国出台政策将石脑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到每升1.0元和0.8元。此后2010年,我国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同类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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