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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成套应税消费品销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12:17:22 人浏览

导读: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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