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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11:22:51 人浏览

导读:

文号:国税发(1993)155号标题: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5日终止日期:类别:增值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内容: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文  号: 国税发(1993)155号 标  题: 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3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 1993年12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内  容:  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 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 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 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 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 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 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 准规定如下:   (1)啤酒   1吨=988升   (2)黄酒   1吨=962升   (3)汽油   1吨=1388升   (4)柴油   1吨=1176升   四、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 税。进口环节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对进口货物的 有关政策性减税、免税规定正在清理,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调整 方案下达前按原规定办理。   五、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17%。  附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 包括各种          10%   珠宝玉石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                 5%   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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