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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10: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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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4)462号标题: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颁布日期:1994年8月9日实施日期:1994年8月9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山西
文  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标  题: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4年8月9日 实施日期: 1994年8月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 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 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 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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