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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10:11:42 人浏览

导读:

文号:(94)财税字第104号标题: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颁布日期:1995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3日终止日期:类别:税收征收管理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
文  号: (94)财税字第104号 标  题: 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1月3日 实施日期: 1995年1月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 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 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 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 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 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 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 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 订合同,符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 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 目。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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