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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9:44:24 人浏览

导读:

文号:国税函(1999)533号标题: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颁布日期:1999年8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5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浙江省
文  号: 国税函(1999)533号 标  题: 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9年8月5日 实施日期: 1999年8月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 (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 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 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 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 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 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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