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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7:53:17 人浏览

导读:

文号:财税[2003]203号标题: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颁布日期:2003年9月12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03号2003年9月12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文  号: 财税[2003]203号 标  题: 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03号 2003年9月12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lA、SC6331E、SC6336E、SC6331C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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