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国税发[1995]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一、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三、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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