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6:27:3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4]142号【发布日期】2004-08-30【生效日期】2004-08-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142号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2004-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