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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6:24:5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3]266号【发布日期】2003-12-31【生效日期】2003-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3]266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03-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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