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6:24:5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3]266号【发布日期】2003-12-31【生效日期】2003-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各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3]266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03-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