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消费税 >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1 19:51:13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
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20)  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工业公司      精品宏声   25*(64+20)  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    25*(64+20)  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   25*(64+20)  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   25*(64+20)  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   25*(64+20)  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   25*(64+20)  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黔江卷烟厂     朝天门    25*(64+20)  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