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的日期规定
导读:
(1)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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