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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海:改革土地税制 合理配置资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01:19:40 人浏览

导读:

-在土地占有环节征收土地占用税-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物业税和土地闲置税-在土地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土地作为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和稀缺性资源,它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必须节约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保护、节约土地资源,我国政府

  -在土地占有环节征收土地占用税

  -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物业税和土地闲置税

  -在土地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和稀缺性资源,它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必须节约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保护、节约土地资源,我国政府从法律、行政管理和税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现行土地税制方面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税费混杂现象严重,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等现象十分突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惩罚税。第二,土地税制设计不合理。如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对其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又如房产税计税依据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者之间税负差别很大,不能体现公平原则。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出让金双轨并行,多头征收,造成了征管上的相互交叉。

  土地税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当前改革土地税制,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应重构土地税制,积极推进“费”改“税”;按照土地占有、保有、转让三个环节设计土地税种;消除重复征税,鼓励土地流转,解决土地利用中由于公共性和外部性所导致的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等问题。使之在土地占有环节控制数量;在土地保有环节提高质量;在土地转让环节规范交易。为此建议:

  在土地占有环节征收土地占用税

  对现行的耕地占用税进行调整完善,从源头上抑制耕地迅速减少的势头。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如将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等并入,将其改名为土地占用税,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占用的林地和草地资源,也要征收土地占用税。二是调整税率。其征收标准可在原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3至4倍;并将税率按距离城市的远近划分为两个档次,距城市近的土地征收税率要高于距城市远的土地;对占而不用的农地按高税率征收,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遏止土地资源浪费。

  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物业税和土地闲置税

  建议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物业税具体环节应包括:一是将现行土地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出让金等不动产税费合并征收。二是征收范围包括城镇和农村。三是税率可以由国家统一立法,规定幅度税率,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具体的适用比例税率。地区之间的物业税税率应该适当平衡,否则,那些税率太高的地区就会驱赶税源,抑制本地区地产的正常发展。四是以物业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

  在土地保有环节应将土地闲置费等收费改为征收土地闲置税,从重征税,以促进土地占有者或使用者尽早开发土地,或将土地使用权尽早转让给有能力的开发者,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土地闲置税包括城市闲置土地和农村集体未用土地两个税目,以土地的实际占有者或承租人为纳税人,可以闲置土地的基准地价或区片综合地价为税基,并根据土地闲置时间长短和土地类型差异,从高适用税率。

  在土地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土地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在税收上应区别对待。对于有偿转让的土地,主要是对其增值部分征税,其增值部分就是土地买卖或交易的价格超过原来入账价格的部分。对有偿转让土地的增值部分课税,就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来看,应适当降低税率,并将土地增值倍数与占有期综合考虑,按照占有期的长短和增值率的高低两个因素来确定税率,使税负更加合理化且易于操作。此外,土地增值率应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确定,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所谓无偿转让是指因接受赠与或继承等而取得的土地。在这一环节应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主要不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而是与个人所得税配套,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应该采取高起征点和高的累进税率。(郭松海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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