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抵债行为何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导读:
【问题】
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今年5月份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抵债。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行为,从何时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机械制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则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
因此,上述机械制造公司在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而被银行取得房产用以抵债后,就应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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