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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办不办登记 不能代开发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01:01:53 人浏览

导读:

应办不办登记不能代开发票前不久,一未办税务登记就自行开业的个体户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税务人员告诉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不能为其代开发票。当她发现税务人员为一行政单位领导出售家具的行为代开发票时,便大吵大闹,说税务局官官相护,办事不公,
应办不办登记 不能代开发票前不久,一未办税务登记就自行开业的个体户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税务人员告诉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不能为其代开发票。当她发现税务人员为一行政单位领导出售家具的行为代开发票时,便大吵大闹,说税务局官官相护,办事不公,有意刁难百姓。无论税务人员怎么解释关于出卖旧家具无需办证的道理,她就是死活不依,非要税务人员为其代开发票,否则就要公堂上见。
  对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才有资格到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对应办而不办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是不能为其代开普通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很明显,该办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仅不能为其代开普通发票,而且还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予以处罚,即“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至于税务机关为一行政单位领导出售旧家俱代开发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事,并非官官相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也就是说,该行政单位领导纯属个人行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况且该领导出售家里的旧家俱又属于临时取得收入,在购买方索票时,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合理合法,与他是不是领导干部没有关系。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2.01果昌满,张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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