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导读:
如果自己对于行政部门,对于自己的税费处罚不满意的话,可以进行一个行政复议,那么对于提起行政复议之后,涉及到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共有6种情况需要复议前置,散见于《海关法》、《国家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
其中涉及到税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宪法”,统领着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人们看到此款后可能产生一种认识,即针对税收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复议前置,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从法律条文上还是理论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我们可以细看《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中的字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看出只有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那么何为纳税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有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可总结为12个字“征不征、怎么征、征多少、对谁征”,行政相对人只有对这些争议不服才需要复议前置,像税务机关的其他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受《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复议前置规定的限制。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了。只有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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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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