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
2.《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3.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4.《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5.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7.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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