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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04:42:3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引言1本公告涉及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在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的支出或减免的金额,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方法。2本公告不涉及政府补助金,或投资税款减免的会计处理方法。下列各项税款也不属于本公告范围之内: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引言

  1 本公告涉及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在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的支出或减免的金额,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方法。
  2 本公告不涉及政府补助金,或投资税款减免的会计处理方法。下列各项税款也不属于本公告范围之内:
  (a)根据以股利形式分配的所得额计算的可退还企业的税款;
  (b)企业在分配股利时交纳的,可抵减企业应交所得税的税款。
  定义
  3 本公告中使用的下列词汇,有特定的含义:
  会计收益,指一个时期内,在减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收益表上报告的包括非常项目的总收益或总亏损。
  一个时期内的“税款支出或税款减免”,指在收益表中借记的或贷记的税款金额,不包括当年收益表中未曾列入的某些项目所连带和分摊的税款。
  纳税所得(纳税亏损),指按照税务当局制定的法规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收益(亏损)额,是确定应付(应退)税款准备的根据。
  应付税款准备,指根据本期纳税所得确定的当前应付的税款金额。
  时间性差额,指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会计收益的时间并不一致。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并转回。
  永久性差额,指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 说明
  4 应付税款准备,是指按照税务当局制订的有关确定纳税所得的法规计算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规与据以确定会计收益的会计政策是不相同的。这种差别的影响在于应付税款准备和财务报表上报告的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系,不能表现税率的现行水平。
  5 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产生差别的原因之一,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适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例如,以很多税务制度下,某些捐赠在确定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但在计算会计收益时可以扣除,此种差额称为永久性差额。
  6 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间产生差别的原因的又一原因,是由于某些项目,在计算确定这两种金额时,包括在不同时期的计算之中。例如,会计政策规定,当产品或劳务业已提供,即可将其收入计入会计所得,但税法则可能要求或准许在收回现金后才计入。计入会计收益中的计入纳税所得中的这些收入总数最后虽是一样的,但其所计入的时期是不一致的。另一个例子,如确定纳税所得时使用的折旧率和确定会计收益时使用的折旧率不一致。这一类的差别,称为“时间性差额”。
  7 当盈利或亏损直接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时,也可能发生时间性差额和永久性差额。
  8 时间性差额的发生和转回可以涉及到一个以上的会计期间。这些时间性差额的性质和金额提供的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是经常认为有用的。虽然,反映时间性差额的影响有不同的方法。有时将这些信息包括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有时应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将这些差额的影响表现出来。
  9 对财务报表中单项资产进行重估价,或全面应用现值会计,均可以造成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的差别。这些情况在28-30段中研究。
  应付税款法
  10 采用应付税款法,在正常情况下,当期的税款费用和计提的应付税款准备相同,时间性差额的范围和可能的纳税影响有时可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说明。
  11 支持这种方法所依据的观点是:与其说所得税是企业的营业费用,不如说是收益的分配。然而,有一种广泛的一致意见,认为所得税是费用。应付税款法的其他支持者所依据的观点也许是: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作为税款费用的一部分,属于其作为纳税所得的时间。这种观点不符合权责发生的假定,即对于收入和支出采用应计制。也就是在收入和支出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收到和付出现金时)即予以认可,并记入有关时期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1--会计政策的说明》)。
  纳税影响会计法
  12 在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时,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时间性差额造成的纳税影响列在损益表中的税款费用内,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则列在递延税款余额里。很多国家在所得税的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常用的方法称为递延法和债务法。
  递延法
  13 在采用递延法时,本期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要递延和分配给以后时期,并同时转销这些时间性差额。由于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所以他们并不需要调整以反映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
  14 在采用递延法时,一个时期的税款费用包括:
  (a)应付税款准备;
  (b)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递延转来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
  15 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用现行税率计算。前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为了便于应用这个方法,相同的时间性差额可以进行归类。
  债务法
  16 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的时间性差额的预计纳税影响在报告中或者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递延税款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按新征税款,加以调整。这项余额也可按预期的今后税率的变更而进行调整。
  17 在采用债务法时,一个时期的税款费用包括:
  (a)应付税款准备;
  (b)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额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金额;
  (c)为了反映税率变更或课征新税的需要,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18 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但如发生其他情况,采用另一种税率更为适当时,例如,业已宣布今后各年适用的税率有了变更时,则为例外。
  适用情况
  19 在正常情况下,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性差额,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只能部分适用。
  20 在部分适用时,一个时期的税款费用不包括那些合理证明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三年)不能转销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而且还必须是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个时期以后这些时间性差额即可能转销。
  递延税款的借方金额   21 时间性差额的会计处理,可能产生一个借方余额或者成为递延税款余额的一个借方金额。为了慎重起见,如有理由预期其实现时,例如,在将来转销时间性差额的时期内,如能产生足够的纳税所得的情况下,这个借方金额才可以列入资产负债表。
  纳税亏损
  22 税法常常规定本期的纳税亏损,可以用来从规定的过去期内已交的税款中办理退税,或者减少或抵销未来期内应付的税款。亏损可以作为亏损时期税款减免的根据,或者作为某些未来时期的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的根据。用以确定财务报表中净收益的这些税款减免,可以包括在不同的会计时期内。
  23 通过纳税亏损结转上期而收回税款,表明税款的减免是在亏损期内有效地实现的,并包括在该时期的财务报表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中。在确定税款减免额时,现有的递延税款余额,也许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24 按照23段的规定,将纳税亏损结转上期以后,其未转余额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是否能够实现,要看今后各期是否存在纳税所得。因此,与结转下期的纳税亏损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一般不包括在亏损期净收益的计算中。
  25 但是在很少的情况下,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时,把这种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包括在内,可能是适宜的。为慎重起见,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一项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就需要对将来的纳税所得足够使亏损的减税利益得以实现有无可怀疑的保证。例如,存在如下条件就可认为是有了无可怀疑的保证:
  (a)亏损的发生是由于一个可以辨明的而不是反复发生的原因,以及
  (b)企业长期以来确立了有利可得的记录,并预期这种情况将继续存在。
  26 递延税款余额如有一个贷方金额,可以证明与结转下期的纳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至少可能够实现一部分。反映为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时间性差额的转销,本身就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纳税所得,可以抵销纳税亏损而实现税款的减免。如果税法限制纳税亏损结转下期以抵销将来的纳税所得的期限,那么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要转销或可以转销的时间性差额,才可以作为抵销纳税亏损并实现税款减免。作为抵销纳税亏损的结果的税款减免,应当列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而其借方金额则结转下期,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一部分。这一借方金额可以说明。
  27 如果与过去的纳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并未包括在亏损年度的净收益中,以后用纳税亏损与纳税所得相抵销的办法而实现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实现期的净收益中,并加以说明。
  资产的重新估价
  28 如有这样的情况,财务报表上的一项资产是按超过其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进行了重估价的,这一重估金额一般地并不成为确定应付税款的基础。在资产的重估价所引起的会计收益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范围内,由于这种会计收益不是根据历史成本或税法允许的其他根据计算的,在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将有一个差额。会计上对这种差额的处理方法,应依重估价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定。
  29 一种处理方法是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重估价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使用这种处理方法,在重估价以后期间发生的与28段所述的差额有关的纳税影响,应借记递延税款余额,因而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在有些情况下,纳税影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而将相应的金额自递延税款余额转入重估价帐户。
  30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表上用注解说明在重估价时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金额。在以后各期中,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的金额应加订正,使之反映28段所述差额的纳税影响。
  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未分配盈余
  31 对于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由母公司还是子公司负责付税,应列计其应付税款,除非有理由假定对这些利润将不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不会增加纳税负债。不列计应付税款一个理由,可能是母公司有意并有权将这些利润保留在子公司内,作为长期再投资。如对未分配利润不计列税款,有时应说明这些利润的累计数额。
  32 对于用产权法记帐的在联营公司投资,按照投资者股份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当投资者确认其利润时,有时要全额计列其应付税款。但是由于大部分企业不将收益全部分配,这些税款有时仅按预计分配的幅度计列为应付税款。如果并未全部计列应付税款,有时要对没有计税的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投资者的部分的累计额,加以说明。
  财务报表的反映   33 在确定的净收益时,所得税一般作为税款费用记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项业务的影响直接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时,与这种业务有关的纳税影响应以同样的方式记入帐内,并加以说明,以便这项税款可以同有关的项目直接联系。
  34 与企业正常活动的会计收益有关的税款费用,在收益表中经常用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反映。属于一个非常项目的税款则包括在该项目中,因为税款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对这一项目的有关税额,应加以说明。
  35 递延税款余额不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一般应作为资产负债表中一个单独项目反映。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余额可以互相抵销。
  36 在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表示的情况下,递延税款余额中流动部分净额和长期部分净额有时也要分别反映,使流动的和长期的项目可保持适当的区别。
  37 由于按23段规定应用纳税亏损而可以收回的以前支付的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与递延税款余额分开,单独作为应收款表示。
  38 按25段规定,由于应用纳税亏损将亏损结转下期所产生的利益与其他递延税款余额不同。对这种结转下期的利益余额可在资产债表上单独说明。
  39 税款费用与会计收益的关系可能受到永久性差额和国外业务的当地税率的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表中有时应提出对这些关系的说明。
  40 本期的税款费用应包括在企业净收益的计算中。
  41 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的项目,其有关的所得税应与该项目同样入帐,并将其金额加以说明。
  42 本期的纳税费用,应根据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来确定,或用递延法或用债务法,所用的方法应加以说明。
  43 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应适用于所有的时间差额。但如能合理地证明,某些时间性差额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至少三年)内不能转销时,本期税款费用可以不包括这些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而且,还必须是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个时期以后这些时间性差额就可能转销。未入帐的时间性差额的金额,无论本期的或累计的,都应加以说明。
  44 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如形成一个借方余额或成为递延的税款余额的一个借方金额,除非有理由预期其实现,否则不应结转下期。
  45 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余额应与股东权益分别反映。
  纳税亏损
  46 由于将纳税亏损结转前期而可以收回的前款税款,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可以收回而尚未收回的税款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应收款项。
  47 在确定未来时期的纳税所得时,结转下期的纳税亏损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在实现之前,不应列入净收益之中,但第48和49段所讲的情况除外。
  48 与纳税亏损结转下期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如确信无疑将来的纳税所得足以使结转亏损带来的利益得到实现,则可以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额中。
  49 如果达到48段所述标准,纳税亏损结转下期带来的税款减免包括在亏损期净收益计算中的幅度,应相当于在亏损可以作为税款利益的时期内,将会或可以转销的递延税款余额的贷方净数。
  50 下列有关纳税亏损的项目,应予说明:
  (a)按照第48和49段的规定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的税款减免金额;
  (b)因结转纳税亏损而包括在当期净收益中的,在亏损期没有记帐的税款减免金额,以及
  (c)有关的纳税影响未包括在任何一期净收益中的纳税亏损的金额及其可在将来得到的数额。
  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未分配盈余。
  51 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子公司交税,都应计列应付税款,除非有理由假定此项利润将不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将不会增加纳税负债。
  52 对于按产权法记帐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者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将要支付的税款,应当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记作应付税款。当有理由假定其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将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以作为一个例外。
  其他说明事项
  53 下列事项应单独加以说明:
  (a)与企业一般活动的收益额有关的税款费用
  (b)与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有关的税款费用(见《国际会计准则8--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c)资产重估价值的金额超过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的任何纳税影响,以及
  (d)关于税款费用和会计收益间的关系的一项说明,如果此关系未用编报企业所在国的有效税率加以说明。
  税务上的或有事项
  54 与所得税有关的任何事项,未在40-53段中讲到的,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10--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处理。
  关于变更方法的规定
  55 一个企业以前曾用应付税款方法的,第一次在财务报表中用纳税影响会计方法表示其税款费用时,应该:
  (a)按照国际会计准则8调整其财务报表,记录累计的递延税款余额,或者
  (b)在变更时期和以后期内,对任何未经记录的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方法之前已经累计起来的递延税款金额,应加以说明。
  在计算报告收益时减除的税款费用,应该和一开始就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得出的结果相同。当采用(b)时,对于发生时并未入帐的时间性差额转销时的调整记录,应为借记(或贷记)留存收益帐记,或在收益表中作为一项非常项目处理。
  生效日期
  56 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8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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