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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2 20:56:5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大连地税局发布文号:大地税二[1995]11号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强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二[1995]11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强化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在我市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必须按期到本人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应在本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主管财会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共同对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四、各纳税单位必须在今年3月份以前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税务机关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明确代扣代缴义务。驻连部队(包括部队院校)应到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机关、团体、院校及其他单位和场所,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税直属分局和所在地地税局申报办理。否则出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五、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发生扣缴义务,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每月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个人收入状况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资料核定个人收入额,采取定额或附征的征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可采取代理申报、委托申报、集体申报等方式。但必须有书面委托文书,以便明确法律责任。

  八、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税法规定从重处罚。

  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或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7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位以下罚款。

  十二、纳税人采取违法手段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邀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一条规定处罚。情节严惩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即: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追缴其偷税税款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所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税额占应纳税税额的30%以上,并县城偷税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所偷税数额的5倍以下罚金。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提高无理要求。

  十四、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按照税法法规认真履行扣缴义务,扣缴税款无差错,帐簿记录清楚,报送扣缴报告表及时准确的,税务机关应将2%的手续费全部支付给扣缴单位。
  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不给予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扣缴税款无差错,但帐簿记录混乱,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不及时的,税务机关可酌情支付给扣缴单位一定的手续费。对在扣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可直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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