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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筹划是用足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23:24:0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纳税人一方面非常热衷于偷逃税,有些手法非常拙劣;另一方面却连税法给予的基本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用足。也就是说,一方面可能用尽心思偷逃税或避税10万元,另一方面却可能因为对优惠政策没有全面的了解而丧
我们在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纳税人一方面非常热衷于偷逃税,有些手法非常拙劣;另一方面却连税法给予的基本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用足。也就是说,一方面可能用尽心思偷逃税或避税10万元,另一方面却可能因为对优惠政策没有全面的了解而丧失了获得20万元减免税的权利;一方面存在着被稽查罚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送上门的钱却不知道伸手拿。税法规定了很多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这些政策对企业及个人来说能够节省很多税款,纳税人千万不可舍近求远。

我们认为纳税筹划最重要的是筹划意识问题,最好的筹划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的、用以减轻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它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的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可以增加某些特殊社会成员的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可以促进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繁荣;可以刺激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消费合理化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引导,是国家允许和支持的。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将纳税人分为三类:第一种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不闻不问,听天由命,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咨询或者是索取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不注意怎样使之达到优惠政策所需的要求;第二种纳税人则主动地接受税收优惠政策,他会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获取关于优惠政策方面的信息,并且与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种纳税人不仅积极获取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信息,积极与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联系,而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进行纳税筹划,使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经济行为达到政策要求,从而获取税收减免,减轻税收负担,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以上所讨论的几种纳税人中,我们认为第三种纳税人是最值得推祟的,因为他不仅积极利用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生产经营进行筹划,既符合国家用优惠政策调节经济的目的,又加强了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一举两得。

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凡是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如果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2年。在这里,我们通过分析上述三种纳税人对此项政策的反应,来说明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的重要性。假如企业是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于第一种纳税人,他根本就不关心企业第1年招了多少待业人员,即使达到了
60%,也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去申报批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可能因为工作比较繁忙而没有主动通知该企业,那么该企业也就失去了免税3年的优惠。对于第二种纳税人,他对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了如指掌,当企业第1年安置的待业人员达到60%时,他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审核批准,这样的话,他就得到了3年的免税优惠。而对于第三种纳税人,他不仅熟知该项优惠政策,而且,在创办工厂的过程中,他会主动招收一些城镇待业人员,使之达到60%的界限,从而达到优惠政策所需要的条件,享受免税3年的优惠。不仅如此,当这个免税期过后,他会继续招收待业人员,使之达到税法要求的30%的要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他这样做,不仅仅获取了纳税筹划所能获得的经济效益,而且,通过招收城镇待业人员,解决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可以获取很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第三种纳税人,如果因为岗位需要特殊专业人才,实在不能够安排这么多的待业人员,也有办法。他可能会选择给一些待业人员很少的工资,多招收一些,帮助自己单位处理一些日常性的事务,或自己创造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岗位。

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运用多种方法,下面仅介绍几种常用的筹划方法。

一是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节经济,引导资源流向的工具,符合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是国家的阳光政策,企业可以直接拿来加以运用。

二是通过联姻法。这种方法是指,个人和企业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但通过一定的筹划,可以与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联姻,使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本来不属于科研单位的企业进口设备,可以通过挂靠在科研企业的旗下,以科研单位的名义进口设备,从而获得科研单位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当然,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必须获得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否则,不但没有获得税收优惠的经济效益,反而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三是利用人员流动法。人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国际上看,由于各国的税率、税基、纳税对象、征管上的差异,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从国内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和产品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比如对于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办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农业、高新技术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于一些公用产品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给予税收优惠。那么,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者投资于优惠行业,或者生产可以享受优惠的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例如,目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当其他条件相同时,企业应选择开办合资企业。关于这方面的具体筹划,在企业设立专题中有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一定要熟悉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该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利。(pc7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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