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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23:05:30 人浏览

导读:

纳税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都是“经济人”,都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他们的一切关于生产经营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纳税人通过逆向避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决定因素。例如
 纳税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都是“经济人”,都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他们的一切关于生产经营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纳税人通过逆向避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决定因素。

例如,在中外合营企业中,虽然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谋求合营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应该是中外合资者的最大的目的,但外国投资者也有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如果中方投资者在进出口这两个重要环节上完全放权于外资方,而不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那么外国投资者可能就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机会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外国,使得中方合营者获得的利润减少。如果该国适用的税率比中国的税率高,则这种避税行为为逆向避税。

假定A国的税率为50%,B国的税率为30%,A国某公司甲到B国开办了一家合营企业乙,并负责原料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按照协议,税后利润的40%归甲公司所有,60%归乙公司所有。假如按照国际避税的一般办法,外方合营者应该向一国转移利润,如采用高价将乙公司的产品卖给甲公司,或者采用低价从甲公司购买原材料。但是它却采用了相反的做法,从而进行逆向避税。假如在某纳税年度,乙公司实现利润100万美元,则

1.在正常情况下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0万美元×30%=30万美元

乙公司税后利润为:(100-30)万美元=70万美元

税后利润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则:

甲公司应得利润为:70万美元×40%=28万美元

乙公司应得利润为:70万美元×60%=42万美元

甲公司在A国应纳所得税为:28万美元×50%=14万美元

2.在逆向避税的情况下

由于甲公司操纵了乙公司原材料的进出口,使乙公司应税所得减少50万美元,把乙公司实现利润中的另外50万美元从低税国B国转移到高税国A国,则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为:50万美元×30%=15万美元

乙公司税后利润为:(50-15)万美元=35万美元

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分配,则:

甲公司分得利润为:35万美元×40%=14万美元

甲公司应缴纳所得税为:14万美元×50%=7万美元

乙公司分得利润为:35万美元×60%=21万美元

甲公司由于多分得了50万美元,应多缴纳所得税为:50万美元×50%
=25万美元,所以

甲公司税后利润增加额为:(50-25)万美元=25万美元

从表面上看,甲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国际纳税义务,反而加重了税收负担,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甲公司多缴纳了25万美元的所得税,但由于甲公司独享了所增加的税后利润25万美元,将会实现净利润的最大化。

甲公司最终所得利润为:(25+14)万美元=39万美元

同正常情况下相比,甲公司所得利润增加额为:(39-28)万美元=11万美元。这时,甲公司多缴纳所得税为:(25+7-14)万美元=18万美元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逆向避税的方法,获得了自身利
益的最大化。
(pc7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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