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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18:27:02 人浏览

导读: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税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部分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真正实施起来却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为这些方案不完全符合纳税筹划原则。在具体实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税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部分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真正实施起来却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为这些方案不完全符合纳税筹划原则。在具体实施“出口退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纳税原则

出口退税就是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实行退税。所以,出口退税是建立在征税基础上,因为只有对出口的货物实现了征税,才可能在其出口后办理退税。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筹划应以此为原则,任何纳税筹划手段和方法若违反了这一原则,都将是违法违章的。

(2)合法退(免)税原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较、齐全的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不仅如此,出口企业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退税申报到税款退库,都应真实、无讹、合法。此外,出口货物还要依法接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和依法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等。

(3)事先性原则

纳税筹划应该做到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出口行为发生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这在客观上为退税作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退(免)税税款已经确定,那么纳税筹划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必须坚持事先筹划。

(4)统筹兼顾原则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筹划中,不能单一从某一角度来看问题,否则,纳税筹划可能得不偿失、适得其反。如出口企业承接国外料件加工,是采取进料加工方式还是采取来料加工方式,要经过全面考虑甚至计算后才能做出最佳选择。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用和耗用的国产料件的已征收税额在货物复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若仅从此出发,出口企业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若从资金运作角度看,进料加工业务占用的资本大,来料加工占用资金小或不占资金(外商预付定金的情况下),而且,在进料加工贸易办理退税时,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计入出口成本,势必增大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因此,某一纳税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不同结果,我们只能权其轻重,统筹兼顾,最后决定选择何种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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