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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在建工程 六个节税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06:51:50 人浏览

导读:

在房地产行业的纳税筹划中,存在一种在建工程转让问题,即卖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还是卖方公司整个在建工程项目的选择。许多涉及此类筹划文章仅是考虑了交易中卖方的利益,而忽略了交易中买方的利益问题,这样使得筹划方案在实际运用时出现受阻现象。例如,A房地产公司

 在房地产行业的纳税筹划中,存在一种在建工程转让问题,即卖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还是卖方公司整个在建工程项目的选择。许多涉及此类筹划文章仅是考虑了交易中卖方的利益,而忽略了交易中买方的利益问题,这样使得筹划方案在实际运用时出现受阻现象。

  例如,A房地产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该公司正在修建一幢住宅楼,原计划12层现已修建到第4层,“在建工程”金额为3500万元。因公司贷款困难,公司股东会准备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这样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B公司支付6000万元购买整个在建工程项目或支付6000万元购买A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B公司开发完成后总售价为9000万元,追加的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为简化分析,此处不考虑印花税、契税)。

  就上述案例一些纳税筹划人员的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站在A公司或A公司法人股东的角度):

  (一) 直接转让该项目。

   纳税情况是:

  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330+441+570.57=1341.57万元。

  A公司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6000-3500-330-441-570.57=1158.43(万元)。

  (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是:

  A公司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

  A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825=1675(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现金多流入=1675-1158.43=516.57(万元);

  可见,方案(二)对A公司法人股东有利。

  此种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呢?如果我们考证一下B公司收购后的效益,答案就很明显了。

  从购买方B公司进行分析,亦有两种方案。

  (三)直接收购该项目。

  B公司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6000)×5.5%=16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165)×30%=130.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165-130.5)×33%=562.49(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65+130.5+562.49=857.99万元。

  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857.99=1142.01(万元)。

  (四)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

  B公司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

  合计应纳税金=495+947.25+1009.06=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9000-7000-2451.31=-451.31(万元)。

  由于方案(三)较方案(四)现金多流入=1142.02-(-451.31)=1593.33(万元),可见方案(三)对B公司有利。

  如上所述,我们可看出,转让股权对A公司而言是最佳方案但它会导致B公司现金流入为负数,故以6000万元转让股权不可行。

  交易是双方行为,只有符合双方公平交易的方案才具有可行性。笔者通过计算机工具,通过排序方法,得出两组数据,分别是转让股权与转让项目时A公司与B公司现金流入的平衡点。

  (五)当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款为4727万元时。

  A公司的法人股东税负如下:

  企业所得税=(4727-3500)×33%=404.91(万元)。

  此时A公司法人股东因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4727-3500-404.91=822.09(万元)。

  B公司的税负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

  合计应纳税金=495+947.25+1009.06=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9000-5727-2451.31=821.69(万元)。

  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822.09+821.69=1643.78(万元)。双方总税负为2451.31+404.91=2856.22(万元)。

  (六)当转让项目时,转让收入为5980万元时,

  A公司的税负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5980×5.5%=328.9(万元);

  土地增值税=(5980-3500-3500×20%-328.9)×30%=435.33(万元);

  企业所得税=(5980-3500-328.9-435.33)×33%=566.2(万元);

  合计应纳税金=328.9+435.33+566.2=1330.43万元。

  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5980-3500-1330.43=1149.57(万元)。

  B公司的税负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9000-5980)×5.5%=166.1(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6980-6980×20%-166.1)×30%=137.37(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6980-166.1-137.37)×33%=566.45(万元);

  合计应纳税金=166.1+137.37+566.45=869.92(万元)。

  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9000-6980-869.92=1150.08(万元)。

  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为1149.57+1150.08=2299.65(万元);双方总税负为1330.43+869.92=2200.35(万元)。

  如果把A公司与如意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转让项目较转让股权现金总流入增加为2299.65-1643.78=655.87(万元),转让项目较转让股权总税负减少为2856.22-2200.35=655.87(万元)。

  很明显,双方应采取转让项目方式,总体税负最轻且双方现金流入最大,至于双方内部转让价格,可协商考虑解决。

  在在建工程的转让的纳税筹划中,首先要通过计算,确认不同转让方式下双方现金净流入情况,要达到双方都有利益可得才可能达成交易。其次应测算双方在不同方式下总的现金流入情况和总税负情况,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方式进行交易。最后双方在总税负一定的情况下进行利益合理分配,以便达到双方均赢目的,尽量不要选择总税负大、双方现金流入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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