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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常见经济业务的纳税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6 01:30:15 人浏览

导读:

一、新办餐饮企业应在哪里缴所得税?问:听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变化,请问按照新政策新办的餐饮企业应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

  一、新办餐饮企业应在哪里缴所得税?

  问:听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变化,请问按照新政策新办的餐饮企业应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自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餐饮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二、餐饮企业销售烟酒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

  问:请问餐饮企业销售烟酒是交增值税还是与餐饮收入一起交营业税?如交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根据《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征收营业税。

  三、餐饮企业送出的赠券如何核算?

  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为了促销实行消费100元送30元赠券的政策,那么这30元赠券怎么核算?下次再来消费是不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能否将这部分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答:餐饮企业赠券即代金券一般是为了鼓励客户再次前来就餐而承诺给予折扣的信用凭证。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企业并没有实际支出任何直接费用,而只是在应收金额上给予了相应的折扣,所以作为折扣比视为销售费用更符合业务实质。不过实践中这个问题涉及会计、税务、财务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分别予以分析。

  会计方面,企业发送代金券时尚未形成现实的义务,暂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实际收回代金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时,直接视为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商业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应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税务方面,企业收回代金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的,属于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因此,目前实践中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定额发票,那么直接按折扣后撕票给客户,如果是填开式发票,最好将全部价款和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便于反应业务全貌,避免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成本与收入不匹配。

  财务管理方面,因为企业是按折扣后金额核算营业收入,可能导致营业成本与收入不匹配,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对此类情况设置备查登记簿,记录代金券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当然最好能明晰到每一台的消费金额和折让金额,也包括对特殊客户的免单和打折情况的记录,以方便内部管理和成本分析、控制、监督。

  四、送餐业务的流转税如何征收

  送餐业务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划分标准应当是送餐企业的性质,对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征收营业税,对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比如快餐制作企业或个人送餐就应当征收增值税,为了验证这一说法,我们再引用一个税务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文中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从这个文件中不难发现,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餐饮公司卖废品收入应交什么税?

  问:餐饮公司交营业税,其卖废品收入应交什么税金?依据是什么?

  答:废品也是货物,应该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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