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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和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22:50:57 人浏览

导读:

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证
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调拨销售的纳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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