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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足额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10:50:2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近期,地税部门根据国税局税收系统提供的以前年度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与地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数据相比对,发现某纳税人2009年度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存在少缴嫌疑。地税部门随即通过纳税评估程序,核实确认

  案情简介:

  近期,地税部门根据国税局税收系统提供的以前年度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与地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数据相比对,发现某纳税人2009年度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存在少缴嫌疑。地税部门随即通过纳税评估程序,核实确认该纳税人少缴城建税1149.35元、教育费附加492.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4.19元,并加收滞纳金280.44元。

  税法分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中,该纳税人在国税局实际缴纳增值税60822.44元,却未足额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税务部门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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