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提高生产能力的追加投资能否享受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导读:
问:如果我公司用追加投资,未新建生产线,但是大幅提高了生产能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都符合,能否享受追加投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1986]102号1986-04-21)第二条“关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营业,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获利年度的确定应是上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并取得盈利的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2002-06-01)第一条“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2003-03-26)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之规定,追加投资必须用于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即与原生产经营项目不同的项目;并且追加投资应当增加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因此,如果你公司追加投资后既未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未新建生产线,即没有在原来的投资项目之外投资新的项目,即贵司的前述追加投资部分将不能享受追加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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