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付货款部分的税金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导读:
某公司购进包装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10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0元,因发现质量问题,只给供货方付款8000.00元,其少付货款2000.00元涉及的进项税金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的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类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因此,某公司在直接从应付给供货方的货款中坐扣的货款即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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