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规定
导读:
海关完税凭证‚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后取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增值税的‚不论货款是否已支付‚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
1、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报关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2、对于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3、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及电子信息‚由税务部门与有关信息稽核比对相符后‚方予抵扣。另外‚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必报资料‚应随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一起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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