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规定
导读:
对营业执照中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入‚税法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凭证‚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抵扣率‚自行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的。这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在申请领购收购凭证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认定登记;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或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应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里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物、植物的初级产品‚其具体范围‚《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作了专门规定。
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填开收购凭证时‚应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并逐项填写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收购凭证应一人(户)一票‚不得汇总开具。有些地方在具体执行时‚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汇总开具‚但在收购凭证后须附上购货清单‚并对销售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名称、数量等逐项登记。
三、异地收购农产品时收购凭证的使用
农产品收购凭证也是一种发票‚我国的发票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因此纳税人前往异地收购农产品不得私自携带收购凭证。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异地收购农产品使用收购凭证有以下两种方法:(1)长期在异地设立收购点的‚应在收购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凭证;(2)临时到异地收购的‚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交纳保证金后领购收购地税务机关的收购凭证。实际操作中也有在异地收购后‚再回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凭证的。
四、异地农户上门交售农产品时收购凭证的使用
纳税人对于上门交售的异地农户‚可直接向其开具收购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贩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再上门交售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凭证‚而应由商贩自行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五、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时间
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时间‚目前没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各地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时‚规定不一‚有的参照其他几种凭证的申报抵扣时间‚即自取得的票据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有的规定在收购凭证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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