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未支付货款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导读:
F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已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根据F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的合同约定,F公司就该批进口货物的付款期限尚未到期,故,货款至今未予支付。在这种情况下,F公司取得的进口完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只要该公司进口货物已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则无论是否向境外客户支付货款,均可以就该专用发票相应之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并且,该公司必须在海关开具之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出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否则该进项税额即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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