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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未收取价款仅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应缴纳流转税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5:02:11 人浏览

导读:

问:2005年3月,某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购买供应商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并依约支付10%的定金计2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擅自解除合同。供应商遂依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收了某公司已付之定金20万元。请问,供应商

问:2005年3月,某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购买供应商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并依约支付10%的定金计2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擅自解除合同。供应商遂依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收了某公司已付之定金20万元。请问,供应商没收的定金应否缴纳流转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应当并入其销售价款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我们认为,在买卖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说,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买方,买方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由卖方没收的定金款项,因货物并没有交付给买方,买方并未取得货物从而应当支付该货物相应的价款,货物买卖并未实际履行。就该次货物交易而言,因没有货物的交付,且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卖方在本次交易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产生,也不可能再行产生。而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当是在收取价款之外,另行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等款项。既然此次货物买卖中,卖方并没有收取任何价款,也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所收取的违约金也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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