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办税流程 > 税款缴纳 > 资产评估减值,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资产评估减值,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4:11:20 人浏览

导读:

问:企业改制中发生流动资产评估减值,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答:根据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

问:企业改制中发生流动资产评估减值,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令[2005]13号)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种,评估损失既不属于正常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而是属于单独的一类改组损失。对于改组损失,虽然进项税额无须转出,但是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非申报扣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