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减值,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导读:
问:企业改制中发生流动资产评估减值,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令[2005]13号)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种,评估损失既不属于正常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而是属于单独的一类改组损失。对于改组损失,虽然进项税额无须转出,但是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非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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