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改变,前期费用能否税前抵扣?
导读: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2008年8月成立的一家建安公司,我公司08年度发生开办费十几万元‚2008年度当地税务部门对我公司采取的是查账征收所得税,因我公司2008年度未发生业务收入,所以当年未有所得税。我公司第一笔业务收入是09年5月份发生的,但税务部门对我公司09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注:我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请问二季度所得税申报中,我公司前期发生的十几万元亏损能否弥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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