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能否抵扣
导读:
问:我单位是生产企业,2006年3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4月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期间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生产领用的材料计入“在建工程”,且进行进项抵扣;试生产过程中产出的成品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并申报销项税。2006年5月试生产结束后,收入小于成本,试生产期间的净损失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问试生产期间生产领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解释为: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因此,若你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购进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若你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购进的原材料、水电气用于试生产产品,并且已作销售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同时符合在购进时已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政策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请您结合该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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