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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水电费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3:00:30 人浏览

导读:

问:某物业管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水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除向住户供应水电并收取水电费外,还有部分水电用于公共管理部分,请问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
问:某物业管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水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除向住户供应水电并收取水电费外,还有部分水电用于公共管理部分,请问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物业管理公司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水电,因其用于非应税劳务,所以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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