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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1:17:48 人浏览

导读:

近几年来,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发展迅速,这些企业通过其雇员和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笔者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支付这些收入

近几年来,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发展迅速,这些企业通过其雇员和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笔者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支付这些收入的企业不知如何正确计算和扣缴其雇员、非雇员应纳的税款,取得这些收入的个人也不知自己是否应该纳税、纳多少税、如何纳税。因此,笔者就个人取得该项收入应如何纳税作些介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的发生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8]183号文件规定,湖北省内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营销费用,其扣除比例一律确定为10%。

笔者以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就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例如下:

某市人寿保险公司雇员王红、杨伟,非雇员张华、李贵为公司推销人寿保险,2000年2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王红、杨伟、张华、李贵当月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800元、2000元、390元和1500元,问王红、杨伟、张华、李贵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如果应该纳税,他们当月各自应纳多少税、费?怎样缴纳应纳的税、费?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本文不考虑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它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王红、杨伟、张华、李贵2000年2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一)雇员王红、杨伟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之规定,王红、杨伟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之规定,王红、杨伟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红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王红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杨伟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800元=1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杨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元×10%-25元=95元

(二)非雇员张华、李贵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之规定,张华、李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的起征点的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税收法规解释,张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90元,未达到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400元),因此,依法免缴营业税;李贵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1500元,超过了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page]

李贵当月应纳营业税为:1500元×5%=75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李贵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5元×7%=5.25元

李贵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75元×3%=2.2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1998]13号文件之规定,张华、李贵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额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依照上述规定,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额减除已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企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已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企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减除已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企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已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企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允许保险企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每次收入额-已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级地方税务同规定的扣除比例

张华当月应纳税所得颇为:390元-390元×10%-800元=449元

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张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李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允许李贵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为:(1500元-75元-5.25元-2.25元)×10%=141.75元

李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75元-5.25元-2.25元-141.75元-800元=475.75元

李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75.75元×20%=95.15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知,雇员王红、非雇员张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税、费;雇员杨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5元;非雇员李贵当月应纳各项税、费合计为:75元+5.25元+2.25元+95.15元=177.65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税发[1998]13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笔者综述如下:

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可参照上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其雇员和非雇员应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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